更新时间:2025-11-20
地区:北京
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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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2025-DX/05-0007 | 经济事项名称: | |
| 经济事项内容: | 为促进农地高效利用,确保农田环境整洁,依据《长子营镇流转土地托管工作实施方案》,申请拟将流转土地进行托管,委托给专业社会化服务机构,进行农业生产种植。 | ||
| 资金来源: | 资金落实情况: | ||
| 所属地区: | 北京市 / 大兴区 / 长子营镇 | ||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 拟出让期限(年): | 1年6个月 | 拟出让方式: | 委托经营 |
| 出让方式描述 | |||
|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5-11-20 |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5-12-03 | 挂牌总金额(元): | 226614.75 |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 延牌次数: | |||
| 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其他方式描述: |
| 交纳金额(元): | 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
| 交纳方式: | 处置方法: | ||
| 处置方法说明: | 其他: |
| 公告价格(元): | 226614.75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租金标准:500元/亩/年。 2、租金支付标准:一年一付,每年年初(首次为合同签订后)收取当年租金,实际支付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需为注册在北京市大兴区内的企业经营范围需包含蔬菜种植,水果种植。 | ||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实施范围:本项目为北京长亦兴园林绿化中心与朱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 2.委托种植的品种及数量。委托种植地块只能用于粮食、蔬莱、油料作物(仅限大豆、花生、油菜籽)等农作物的种植。受托方年种植蔬菜面积不少于委托种植面积(302.153亩)。每年合同签订前,由北京长亦兴园林绿化中心按照市、区两级下达我镇的稳粮增菜任务向受托方下达种植指标( 品种及数量),同时指导受托方合理制定种植计划,书面报北京长亦兴园林绿化中心批准后方可种植。 3.服务内容包含:整理土地、播种、收割等一切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产活动。 4.发起方与受托主体签订农业生产托管合同,合同纳入镇级合同联预审机制。 5.承接项目年限为1年6个月,每个种植期由北京长亦兴园林绿化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农业生产委托种植主体需向北京长亦兴园林绿化中心并主动向相关部门提交种植项目证明材料(生产计划、生产记录、投入品记录、产销记录等),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种植相应作物,保持农田环境整洁,受托方应对农田相关设施开展必要日常维护、修理,认真做好管护农田相关设施工作。如未按要求清理农田环境,或出现农田相关设施损坏,将扣除相应部分农田环境保证金,扣除金额以实际为准。合同期满后,需进行实地查验,保证项目实施无破坏土地、改变土地性质,损坏农田相关设施等行为。 6.委托地块仅限受托方种植,所有地块不得转租转让,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同。 7.受托方不按北京长亦兴园林绿化中心批准的种植计划和品种种植、或者种植非粮、菜、油料作物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同。 8.委托管理期间,相应的粮食、蔬菜等政策性补贴归委托方所有。 9.合同期满后,需进行实地查验保证项目实施无破坏土地、改变土地性质等行为。 10.受托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受托方享有生产自主经营权,受托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破坏原有水系,不得污染、损害土壤,否则受托方有义务恢复原有水系、土壤状态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1.受托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负责办理相应审批、备案手续。受托方应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甲乙双方及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受托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发起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2.如因受托方使用不当,造成土地资源严重破坏或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北京长亦兴园林绿化中心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土地,受托方应依法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3.受托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种植树木,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用于违法行为。 14.受托方应当在种植前将种植方案报发起方,经批准后进行种植工作。 15.如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土地没有收益,发起方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 16.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使用合作经营土地的,受托方应无偿服从国家或集体需要,做好地上物清除工作并及时交付土地。? 17.受托方未经发起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抵押合作经营的土地。 18.受托方应按照发起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19.受托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土地上建设的,应负责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审批等程序并最终获得相应部门许可后方可实施,否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赔偿由此给发起方造成的损失。 20.委托种植期限及土地收益缴纳。此次委托种植期限暂定为 1 年6个月,收益标准为 500 元/亩/年,一年一付,每年年初(首次为合同签订后)收取当年租金,实际支付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以上收益统一缴纳给北京长亦兴园林绿化中心,款项直接收入至北京长亦兴园林绿化中心账户内。 21.本项目拟出租期限1年6个月,合同终止期限不超过2027年5月8日。 | ||
| 交易服务会员编码: | 交易服务会员: | ||
| 经办人: | 电话: |
| 联系人: | 宋志涛 | 联系电话: |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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