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调整为: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
一标段:
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格: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在有效期内;2、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在有效期内;3、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4、本项目应配备人员:(1)正项目经理1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具备5年及以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历;(2)技术管理负责人1名,应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具备5年以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本单位职工;(3)正项目经理、技术管理负责人均应提供任命书;(4)项目部人员配置投标人应按照"津建筑〔2012〕1091号文”和"津建筑[2018]489号文”规定的执行;5、其他资质要求:(1)为全面贯彻落实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经"信用中国”网(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查询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单位,取消投标资格。,本标段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2 各投标人均可对上述标段中的 1个标段投标确认 ,兼投不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