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23
地区:湖南
分类: 规划设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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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琼先进制造业共建产业园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编制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点击登录后可查阅0008-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花侯路248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福祥路6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湘琼先进制造业共建产业园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编制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详见附件及招标文件要求。 2.人员配置要求 符合甲方要求和项目实施要求。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 4.其他要求 详见附件及招标文件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614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点击登录后可查阅.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初步方案、中期成果完成后,并通过专家组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076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提交正式成果,并通过采购人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人民中路支行(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1916)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5-20 —— 2025-07-19 五、服务地点 项目所在城市、湖南省长沙市、海南省东方市及其他与项目相关的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附件及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附件及招标文件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附件及招标文件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 ①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规定验收。②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乙方在各阶段性任务完成后,甲方组织验收。因甲方要求,对各阶段性任务进行部分修改或者补充的,不视为乙方未完工;甲方在乙方完成修改或补充后再行支付相应阶段的的价款。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归甲乙双方所有。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由甲方出具整改通知,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便利,包括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等。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按协议规定的进度安排及时提交项目成果。 5.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负责调研、规划成果编制、组织专家论证等工作。 6.乙方有义务及时或定期向甲方通报履行合同所涉及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 7.甲方和乙方经协商可根据情况对工作事项进行适当调整,受托方应按调整后的委托事项完成工作。 8.乙方的项目成果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专题研究、城市设计需论证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获得批复。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所交付服务成果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在得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采取措施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乙方违反第六条验收时间的约定,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价款的3‰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下同)。 5.甲方无正当理由延期验收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延期验收部分合同价款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如期付款。如逾期60个工作日未能付款,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第61日起,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应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8.其它未尽事宜,以《民法典》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政府采购合同以本合同为准,附件合同作为补充说明。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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