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性监测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2026年双湖县监督性监测采购项目
甲方(委托方):西藏那曲双湖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托方):西藏求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那曲市双湖县
甲方(委托方):西藏那曲双湖县人民政府
乙方(受托方):西藏求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就环境监测技术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技术服务内容
一、技术服务的方式:乙方按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技术服务,及时提供检测技术报告。
二、技术服务地点:那曲市双湖县。
三、技术服务期限:2026年(由于此服务项目属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当年服务结束,无弄虚作假行为,可以续签下一年合同)。
四、技术服务质量要求:严格按照附件方案中各项监测项目的技术规范、评价标准执行,所有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监测报告需同时满足上级主管部门的备案、考核及执法等相关要求。
五、技术服务的内容:按照“2026年双湖县监督性监测方案”实施(方案见附件);若方案有变化,需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后的方案执行,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服务内容、标准或流程。
甲方有权根据环境保护监管、上级考核等工作需要,书面要求乙方调整服务内容、标准或流程,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个工作日内落实调整并反馈甲方,不得拒绝或拖延。
第二条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1.技术服务报酬
技术服务费总额: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叁万元整(小写: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00元)。
2.具体支付方式
签订合同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有效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技术服务费,即人民币:579000.00元(大写:伍拾柒万玖仟元);经甲方验收确认完成附件监测方案中约定的上半年全部监测任务(或完成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的50%,具体以甲方确认的阶段性任务清单为准)并签署阶段性成果确认单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有效发票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人民币:772000.00元(大写:柒拾柒万贰仟元);所有的服务工作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有效发票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579000.00元(大写:伍拾柒万玖仟元)。
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技术服务费时需提供甲方财务要求的正规发票及付款材料,乙方提供的付款账户必须与合同签订的账户保持一致,若为分公司账户需提前向甲方说明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发票及付款材料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直至乙方开具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付款材料。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1.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监督性监测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作帮助。
2.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就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供监测工作的原始采样记录、实验过程数据、仪器校准记录等所有过程性资料,乙方需无条件配合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交。
3.甲方有权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技术问题向乙方咨询,或就项目相关问题要求乙方按甲方指定的形式、时间作出解释、说明及答复,同时应及时回复在乙方就相关工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问题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回复的,应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并说明预计回复时间。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交阶段性成果、成果不合格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当期及后续款项,直至乙方整改达标或纠正违约行为。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各监测项目时间节点分段完成技术服务,每阶段服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阶段性成果及、工作进度说明及完整的过程性监测资料,阶段性成果确认单需经甲方指定的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为有效,经甲方确认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若甲方对阶段性成果提出异议,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整改期间不计入服务期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当按照行业标准、及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方式向甲方提供环境监测服务。
3.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指定杨伟(联系电话: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485)为乙方项目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进度、质量等沟通衔接工作。若乙方需变更项目联系人,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书面通知并告知新联系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沟通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除预付款外的技术服务费时需提供正规税务发票、经甲方签字确认的服务成果验收合格证明、相应监测报告及甲方要求的其他付款材料;申请预付款时仅需提供等额有效发票。
5.乙方在监督性监测技术服务过程中禁止存在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的行为。
若乙方存在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乙方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若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6.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乙方应确保其项目团队人员具备开展本合同服务所需的专业资质,项目负责人及核心技术人员变动需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核心技术人员指负责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报告编制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名单由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甲方备案。乙方应对接触到的甲方——资料建立专门的加密存储档案,仅授权经甲方备案的项目相关人员查阅;乙方需与所有接触——资料的人员签订单独的——协议,协议内容需经甲方确认,乙方需将该协议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案;合同终止或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将所有——资料原件返还甲方,并销毁全部复制件,同时向甲方提交书面销毁证明及销毁过程的全程录像资料。
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监测工作转包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让非本项目备案人员开展监测工作。
乙方需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团队所有人员的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等)提交甲方审核备案,未经甲方备案的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工作。
第五条知识产权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与服务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2.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及使用权归甲方所有,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3.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报告、成果)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或赔偿要求,乙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发生的损失、费用和法律责任。若甲方被牵连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项目的(无正当理由指甲方未在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且未书面说明合理理由的情形),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乙方应当按照行业标准及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方式按时向甲方提供环境监测服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六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付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付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30%的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无权请求支付剩余款项,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所履行的服务质量或服务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的,甲方有权中止接受服务,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30%的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无权请求支付剩余款项,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还应甲方因维权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所有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
6.乙方交付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甲方验收标准或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批复的包括但不限于验收不合格、未通过审核的,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责任,自甲方告知质量不合格后3日内无偿采取修改等补救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乙方未能进行修改、更换或补充的,则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逾期的违约责任;若乙方整改后成果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需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若乙方存在弄虚作假、编造监测数据等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乙方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需补足差额。
7.乙方违反——约定,故意、过错或过失泄密的,除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泄密行为,减少泄密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甲方已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若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同时甲方还有权根据泄密造成损失的大小,单方解除本合同。
8.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第三方承担,否则,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需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解除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能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不可抗力。
2.一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合同并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3.乙方遭受不可抗力导致逾期履行合同,应在获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且在事件发生后14日内,向甲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若乙方未及时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若未履行或迟延履行上述义务,则不能认可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乙方应按本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责任
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统称“——资料”)负有——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内部有知悉——资料必要的雇员披露——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及不披露义务。
2.乙方仅可以为履行本合同而对——资料进行复制。除履行合同必需的加密电子备份外,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资料的原件或复制件。加密电子备份需在本合同项下服务成果最终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时(以较早发生者为准)10个工作日内销毁,并向甲方提交销毁证明。乙方应当在本合同项下服务成果最终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时(以较早发生者为准)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乙方雇员离职前,乙方需确保其已全部返还接触到的——资料并签署离职——承诺书。乙方应当妥善保管——资料,并对——资料在乙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资料——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3.该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九条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的协商解决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其他约定
1.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为:有争议时,以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为准,国家标准无相关解释时,以行业约定俗成的理解为准。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对履行方式或其他事项作出变更的,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协议书(含洽商记录、会议纪要等修正文件);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本项目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采购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4)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答疑纪要等)。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中属于同一类别的,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乙方提交的监测报告需同时满足甲方及西藏自治区那曲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审核备案要求,若因报告不符合要求导致备案延迟或未通过,乙方需承担逾期交付成果的违约责任,并在甲方指定期限内重新编制报告。
6.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终止本合同因期限届满且未续签、服务全部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或双方协商一致、或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情形发生而终止。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在甲方验收合格后将全部服务成果、资料、——信息等移交甲方,并协助甲方完成项目收尾、资料归档等后续工作。合同终止不影响双方在合同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义务及——、知识产权等存续条款的效力。
通知与送达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出的通知、文件、资料等,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递送、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对方。各方在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为有效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以专人递送、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对方签收日或快递/挂号信显示的签收日为送达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发送成功日为送达日。因一方未及时告知送达信息变更而导致通知无法送达的,相关法律后果由该方承担。
附件:2026年双湖县监督性监测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甲方西藏那曲双湖县人民政府和乙方西藏求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2026年双湖县监督性检测采购项目》的合同签署页)
甲方:西藏那曲双湖县人民政府
| 乙方:西藏求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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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人代表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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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地址:拉萨高新区管理中心(孵化器)一号楼A座1002、1003、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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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电话: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金珠支行
|
账号:
| 账号: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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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识别号:点击登录后可查阅MAB029U62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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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26年双湖县监督性监测方案
为掌握我县医院、垃圾填埋场环境质量及保障各乡镇和管护站的饮用水饮水安全,了解相关污染物变化规律,推进县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根据《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双湖县管理分局12处专业管护站
(一)监测项目:
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砷、镉、铬(六价)、铅、汞、硒、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挥发性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共29项。
(二)监测点位:
仲鲁玛管护站
北纬:32°53′05.06″,东经:88°53′19.55″
鲁古玛布塘管护站
北纬:31°56′21.97″,东经:88°34′17.34″
曲萨管护站
北纬:31°50′09.02″,东经:87°38′50.29″
扎欧扎嘎管护站
北纬:32°15′11.99″,东经:87°52′41.93″
加如藏布管护站
北纬:33°27′55.00″,东经:87°20′27.00″
嘎加塘管护站
北纬:33°29′03.10″,东经:88°28′17.83″
长隆藏布管护站
北纬:34°15′24.59″,东经:88°34′57.25″
鲁玛加纳管护站
北纬:33°54′03.00″,东经:88°43′01.00″
古鲁达玛管护站
北纬:34°19′44.00″,东经:88°53′29.00″
亚阿木管护站
北纬:33°33′31.00″,东经:88°55′35.00″
地东塘管护站
北纬:32°31′53.37″,东经:90°03′14.65″
热占塘管护站
北纬:32°15′52.20″,东经:89°52′04.87″
(三)监测频次:
每年监测4次,每季度监测1次,每次监测1天,每天监测3次。
(四)监测技术要求: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和保存》(GB/T5750.2-2023)。
监测结果评价标准: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
二、双湖县人民医院土壤
(一)监测项目:
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α]蒽、苯并[α]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α,h]蒽、茚并[1,2,3-cd]芘、萘,共45项。
(二)监测点位:
双湖县人民医院废水处理点土壤
北纬:33°11′34.54",东经:88°50′18.40"
(三)监测频次:
每年监测4次,每季度监测1次。
(四)监测技术要求: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五)监测结果评价标准:
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
三、垃圾填埋场监测(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措折罗玛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巴岭乡生活垃圾填埋场)
1.无组织废气
1.1监测项目:
TSP、硫化氢、氨气,共3项。
1.2监测点位:
垃圾填埋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垃圾填埋场常年主导风向下风向。
1.3监测频次:
每年监测4次,每次监测1天,其中TSP为日均值,硫化氢、氨气为小时值。
1.4监测技术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194-2017)。
1.5监测结果评价标准: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
2.地下水
2.1监测项目:
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硫酸盐、氯化物、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六价铬、氟化物、铅、镉、铁、锰、锌、铜、粪大肠菌群,共22项。
2.2监测点位:
本底井、监测井1、监测井2。
2.3监测频次:
每年监测4次,每次监测1天,每天监测1次。
2.4监测技术要求: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20)。
2.5监测结果评价标准:
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
3.土壤
3.1监测项目:
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α]蒽、苯并[α]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α,h]蒽、茚并[1,2,3-cd]芘、萘,共45项。
3.2监测点位:
垃圾填埋场上方、渗滤液池下方、垃圾填埋场下方5-10米、垃圾填埋场下方20米。
3.3监测频次:
每年监测4次,每季度监测1次。
3.4监测技术要求: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3.5监测结果评价标准:
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
四、羌塘土壤监测
(一)监测项目:
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α]蒽、苯并[α]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α,h]蒽、茚并[1,2,3-cd]芘、萘、石油烃,共46项。
(二)监测点位:
6个点位。
(三)监测频次:
每年监测2次,上半年、下半年各监测1次。
(四)监测技术要求: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五)监测结果评价标准:
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
五、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全分析
(一)监测项目:
地表水: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铅、镉、砷、汞、硒、镍、六价铬、氟化物、氰化物、石油类、挥发酚、硫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氮、铁、锰、粪大肠菌群、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溴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丁二烯、六氯丁二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三氯乙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异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四氯苯、六氯苯、硝基苯、二硝基苯、2,4-二硝基甲苯、2,4,6-三硝基甲苯、硝基氯苯、2,4-二硝基氯苯、2,4-二氯苯酚、2,4,6-三氯苯酚、五氯酚、苯胺、联苯胺、丙烯酰胺、丙烯腈、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丁(2-乙基己基)酯、水合肼、四乙基铅、吡啶、松节油、苦味酸、丁基黄原酸、活性氯、滴滴涕、林丹、环氧七氯、对硫磷、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乐果、敌敌畏、敌百虫、内吸磷、百菌清、甲萘威、溴氰菊酯、阿特拉津、苯并(a)芘、甲基汞、多氯联苯、微囊藻毒素-LR、黄磷、钼、钴、铍、硼、锑、钡、钒、钛、铊共109项。
地下水:pH值、肉眼可见物、嗅和味、色度、浑浊度、总硬度、氰化物、溶解性总固体、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硫化物、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锌、铜、铅、镉、六价铬、挥发酚、氨氮、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硝酸盐、亚硝酸盐、氟化物、碘化物、砷、汞、硒、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铍、硼、锑、钡、钴、钼、银、铊、镍、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1,2二氯丙烷,三溴甲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苯、邻-二氯苯、对-二氯苯、三氯苯(总量)、乙苯、二甲苯(总量)、苯乙烯、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萘、蒽、荧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多氯联苯(总量)、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2,4,6-三氯酚、五氯酚、六六六(总量)、γ-六六六(林丹)、滴滴涕(总量)、六氯苯、七氯、2,4-滴、克百威、涕灭威、敌敌畏、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乐果、毒死蜱、百菌清、莠去津、草甘膦、铝、钠共93项。
(二)监测点位:
措折罗玛镇
北纬:31°54′17.84″,东经:87°53′04.60″
雅曲乡
北纬:33°04′32.31″,东经:89°31′00.63″
巴岭乡
北纬:32°27′14.84″,东经:89°51′43.90″
协德乡
北纬:32°08′55.68″,东经:88°38′45.08″″
北措乡
北纬:33°18′03.11″,东经:87°45′22.74″
嘎措乡
北纬:33°13′59.08″,东经:88°21′04.85″
多玛乡
北纬:32°23′03.67″,东经:89°08′44.79″
(三)监测频次:
手工监测:每年监测1次(7—8月)。
(四)监测技术要求:
地表水:《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1.2-2022)。
地下水:《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20)。
(五)监测结果评价标准:
地表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
地下水: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
六、数据报送
每季度完成监测工作后,形成监测报告报西藏自治区那曲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审核后备案。备案时间分别为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15日前。
七、其他事项
(一)组织管理
1.以上监测项目、点位、频次经西藏自治区那曲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2.监测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完成监测。
(二)保障措施
在环境质量监测经费落实方面,双湖县2026年监督性监测所需费用由县财政局统一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