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昌都综合频道直播卫星集成传输服务
甲 方:昌都市融媒体中心
乙 方: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卫星直播管理中心
签订时间:2025年
甲方:昌都市融媒体中心
法定代表人:向巴曲培
地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达因卡广电路1号
乙方: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卫星直播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齐立欣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外大街2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月坛支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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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进一步提升广播电视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农村地区群众的高质量视听需求,促进城乡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均等化,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昌都综合频道高清电视节目直播卫星集成传输覆盖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和方式
乙方受甲方委托,将甲方提供的昌都综合频道高清电视节目(以下简称:"节目”)由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国干网拉萨节点传输至位于北京的卫星直播节目平台,进行集成加密,生成业务产品包,传输至相应卫星地球站调制上行,通过直播卫星传输覆盖,并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相关要求为昌都市"户户通”用户提供节目的授权管理服务。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协调并租赁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的光缆传输资源,按照广电总局有关光缆干线网传输的指标要求,完成节目主备信号由中国有线国干网拉萨节点至卫星直播节目平台机房的引接传输任务,并执行广电总局有关应急预案。
2.乙方负责对本项目相关节目的主备信号进行保护性切换,利用卫星直播节目平台高清节目同播集成播出系统进行信源引接、编转码复用、加密,并生成业务产品包,通过乙方直播卫星户户通用户管理系统对昌都市"户户通”用户提供用户授权管理服务。
3.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节目集成服务符合广电总局有关集成平台安全播出的指标要求,并执行广电总局安全播出相关应急预案。
4.乙方负责协调并租赁乙方播出机房至卫星地球站的地面传输资源,通过不同路由的两路光缆线路将本项目相关信号传输至卫星地球站。
5.按照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62号令),乙方负责协调地球站配置有关传输、调制、上行、抗干扰、监视等设备设施,并向卫星地球站购买卫星传输服务,按照广电总局有关卫星传输的指标要求,优质完成本项目相关节目卫星上行任务,并执行广电总局有关播出应急预案。
6.乙方负责协调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直播卫星相应转发器资源,完成本项目相关节目的卫星传输任务。
7.乙方对节目的信源引接、平台集成和卫星传输安全及质量进行7*24小时播出监听监看,通过卫星直播节目平台节目调度系统和智能比对监测系统进行节目信号的调度监看、信号采集、内容检测和内容比对,并通过综合网管系统进行信号自动切换,保障节目播出安全。
8.乙方负责委派运行维护人员进行系统维护检修,每日记录系统运行状态,每月汇总本项目相关节目集成传输运行情况,并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对于传输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乙方应及时处理并报告甲方。
9.对集成播出平台和传输系统的临时改动、大型检修或系统调整事宜,乙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通报情况并协商一致,并且不影响甲方正常节目传输。
10.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所传输的内容以任何方式外传。
11.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对技术状态和运行状况监督、检查。
三、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按照乙方要求的参数完成节目的编码、复用,并执行广电总局安
全播出相关应急预案。
2.甲方负责将符合广电总局有关指标要求的两路节目信号传输至中国有线
国干网拉萨节点。
3.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
权督促乙方限期整改。
4.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5.甲方对其涉及本项目相关节目系统的临时改动、大型检修或系统调整事
宜,应提前向乙方通报情况。
四、服务期限和地点
1.服务期限:2025年12月12日至2026年12月11日
2.服务地点:北京市
五、费用和支付
1.本项目年度服务费(含税):人民币伍佰贰拾万元整(¥5,200,000元)。
2.支付方式:甲方在2025年12月31日前,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即人民币
伍佰贰拾万元整(¥5,200,000元),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非违约方有权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
2.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
3.因乙方原因造成信号中断的,每中断1分钟乙方应按合同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4.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足额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补足欠费,自逾期付款满3个月之日起,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按照所欠服务费0.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5.在接到非违约方纠正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违约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6.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免责条款
1.鉴于本项目的服务内容须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应按规定提交完整手续后,乙方方能正式提供相关服务。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行政审批手续等原因,导致项目服务内容发生变化,如项目执行周期后延等,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应服务内容及周期可经协商后调整顺延,但因乙方自身原因迟延履行手续办理申请义务的除外。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及其对合同履行影响状况的相关证明。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1.由于本项目合同的履行牵涉相关行政审批,甲乙双方明确并熟知,项目终
止之日有别于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之日。
2.甲乙双方知悉,本项目服务牵涉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一方均无权随意解除
或终止本合同,任何一方欲终止本项目服务的,均有义务于服务期限届满
三个月前,向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申请,本项目以国务
院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终止之日为最终停止日。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
起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昌都市融媒体中心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广播电视卫星直播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