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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西二线(桥口东村至六家子村段)修复养护工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5-04-21

地区:辽宁

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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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招标公告
铁岭市西二线(桥口东村至六家子村段)修复养护工程施工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铁岭市西二线(桥口东村至六家子村段)修复养护工程已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以《关于下达 2025年交通运输生产建设投资计划(第一批)的通知》(辽交规划[2025]30号)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关于铁岭市西二线(桥口东村至六家子村段)修复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意见》(辽交发展工程[2025]233号)批准,建设资金来自省交通运输厅计划投资,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铁岭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该工程位于省道西二线铁岭市昌图县境内。路线起于桥口东村,终于六家子村,设计桩号为K52+200-K61+701,全长9.501公里,三级公路。
2.2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1个标段。
2.3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图纸中全部工程内容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2.4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5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0月31日,共计154日历天(实际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如下:
3.1.1资质要求
(1)独立投标人 (联合体投标时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资质应同时满足以下①和②项的要求
①具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且有效的"路基路面养护乙级及以上资质”;
②具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且有效的"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
注:若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则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满足上述资质①要求,联合体各方必须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的专业类别,提供以上①和②项中相应的资质。
(3)独立投标人 (联合体投标时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业绩要求
近5年(指交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4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内,至少完成过1个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100万元的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的新建或改建或改扩建或修复养护工程(须含路面工程)的施工项目,且工程验收评定为合格或以上等级;
②近5年(指交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4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内,至少完成过1个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的新建或改扩建或修复养护工程内包含沥青路面冷再生(冷再生面积不少于3.5万平方米且结合料类型须含泡沫沥青)的公路工程施工业绩,且工程质量验收评定为合格或以上等级。
注:(1)以上业绩不包含微表处、热再生、封层等仅对路面面层处理的预防性养护及灾害防治、灾毁修复等专项养护和损毁抢修等应急养护;
(2)若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则联合体牵头人业绩必须满足上述业绩①要求;
(3)同一个业绩可以同时满足业绩①、②的要求。
3.1.3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要求
(1) 独立投标人 (联合体投标时指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的联合体牵头人)拟任项目经理(1名):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或一级)建造师证书且证书目前必须注册在投标人单位,同时具有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B类”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且证书目前必须注册在投标人单位。
(2)独立投标人 (联合体投标时指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的联合体牵头人)拟任项目总工(1名):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注: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在岗要求须为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根据《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主要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办法》(辽交公路规[2025]3号)的规定,监管平台中所有在建项目的主要人员,均在"辽宁省交通工程主体信息库”中被设为锁定状态的人员,属于目前有在岗项目,不得参与本次投标,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对其"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承诺。
3.2本次招标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其各方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牵头人须以路面工程为主,其施工份额不得低于联合体其他成员。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独立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投标:
①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②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④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点击登录后可查阅)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⑤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由于近期辽宁省将同期实施多个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如各潜在投标人欲同时获得多个项目的中标资格,需考虑项目主要人员的拟任安排,不同项目的任一主要人员应互不相同、互不重复。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铁岭市)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进行网员注册,并办理CA数字证书。
4.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4月28日,每日8时 0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匿名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和参考资料。
4.3 驱动下载地址: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download/downloaddetail.html?SourceFrom=Ztb&ZtbSoftXiaQuCode=0215&ZtbSoftType=DR
投标工具制作软件下载地址: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download/downloaddetail.html?SourceFrom=Ztb&ZtbSoftXiaQuCode=0209&ZtbSoftTyp点击登录后可查阅ive
投标人操作手册下载地址: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fwdt/xzzx1/gczb/jtgc/scxz/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 ■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时间地点:
5.2 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5月15日9时0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
5.3逾期上传的、未上传指定网站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形式的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铁岭市)》(点击登录后可查阅/)以及、《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点击登录后可查阅)、《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点击登录后可查阅)、铁岭市人民政府网站(点击登录后可查阅/)上发布。
8. 招标工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8.1 公示制度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结果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信息在相关网站上公示不少于3日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8.2 异议、投诉处理
8.2.1 异议处理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以及招标人的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 在"异议与答复”菜单中完成。
(2)投标人对开标如有异议,应在"电子交易系统”提出。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如有异议,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投标人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的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
8.2.2 投诉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3号令修改)、《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接受针对公示内容的投诉。投诉材料要求、投诉受理条件及查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9. 联系方式 监督部门:铁岭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7号
邮 编:112000
联 系 人:李女士
电 话:024-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招 标 人:铁岭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7号
邮 编:112000
联 系 人:李先生
电 话:024-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仁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6-1号
邮 编:110005
联 系 人:范洛嘉、王嵩泽
电 话:024-点击登录后可查阅-84
电子邮件: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投标文件中应提供投标保证金汇款凭单的彩色影印件;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银行保函彩色影印件,且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d.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电子保函应由投标人自主选择的便企金融服务平台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电子保函彩色影印件,且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使用CA 数字证书加盖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使用CA 数字证书加盖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7)投标人未进行分包。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形式,其编制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4)未发现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存在使用同一不可篡改的唯一标识软硬件设备投标的(如:MAC地址、标书制作特征码、标书唯一特征码等)。
(15)投标人须提供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16)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有效的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17)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在项目实施期内不主动提出更换的承诺函。
投标文件未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其投标视为无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投标函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未提供调价函。
(7)未发现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存在使用同一不可篡改的唯一标识软硬件设备投标的(如:MAC地址、标书制作特征码、标书唯一特征码等)。
投标文件未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其投标视为无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信誉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投标文件未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其投标视为无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施工组织设计:40分
主要人员:25分
其他因素:35分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投标函文件报价
3.2.4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按照招标人商务和技术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n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n值按参与商务和技术评分投标人数量的30% (数值向下取整)确定,n值不得小于3,不得大于10。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评分标准
2.2.2(1)
施工组织设计
40分
施工方案总体描述
8
施工方案总体描述具体,内容充实,对项目认识深刻,对施工过程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准确掌握项目的特点,对项目施工中的关键点、难点,有准确的分析,对重要问题能提出有效可行的解决办法和具体措施,能够合理安排在雨、雪或雾天的施工内容。对保障工期问题有具体措施,完全满足项目施工需要。横向对比、酌情打分。得分4.8-8分。
重点难点理解及施工及方案、工艺流程
8
对本项目重点难点(沥青路面冷再生(结合料类型须含泡沫沥青))的理解及施工方案、工艺流程,技术复杂措施理解较深、有针对性措施。横向对比、酌情打分。得分4.8-8分。
施工队伍及施工组织计划
8
投标人拟投入的施工队伍对项目施工有较强的技术把握能力和丰富的施工经验;其施工组织计划内容详实,任务明确,对施工有明确的指导作用。对施工工序安排,全面、合理,充分考虑各工序的交叉作业,有保证措施确保计划的全面实施。横向对比、酌情打分,得分4.8-8分。
质量、工期、安全生产保证方案和措施
8
质量保证措施包括质量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措施等;工期保证措施包括工期目标、工期保证体系、保证工期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等;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包括安全目标、安全制度保证措施、施工安全措施、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或隐患、事故应急预案及措施、平安工地建设等。横向对比、酌情打分,得分4.8-8分。
文明施工
措施
8
针对本项目的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表述基本齐全,内容全面并且合理可行的。横向对比、酌情打分,得分4.8-8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评分标准
2.2.2(2)
主要人员
25分
项目经理
15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得15分。
项目总工
10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得10分。
2.2.2(3)
其他因素
35分
企业业绩
15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得9分;
(2)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近5年(指交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4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内,每增加1个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100万元的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的新建或改建或改扩建或修复养护(须含路面工程)工程的施工项目 (工程验收评定为合格或以上等级),得6分,本项最多加6分。
注:1. 以上业绩不包含微表处、热再生、封层等仅对路面面层处理的预防性养护及灾害防治、灾毁修复等专项养护和损毁抢修等应急养护。
2.企业业绩证明资料同"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要求。
履约信誉
20
投标人在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有效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上一年度AA级信用等级为20分、A级信用等级为15分、B级信用等级为10分、C级信用等级为5分、D级信用0分。
1.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以下原则认定:
企业具备有效的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时,投标按其认定;不具备时,投标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以下原则认定:
(一)具有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认定。
(二)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企业注册地省级信用评价等级认定。
(三)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和注册地省级信用评价等级的,根据"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查询结果(由投标人提供系统查询后的网页复核),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按A级认定,有不良行为记录但超过三年(自然年,下同)的按B级认定,三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按C级认定。
2.投标人有多个信用评价结果时按辽宁省、交通运输部、企业注册地的顺序提供,如未按顺序提供,只提供最高等级的,评标委员会现场核实后对未按要求顺序提供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投标人此项分值赋分为0分。
3.信用评价结果按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网上公布的最新评价结果为准,公示期内除外。
4.若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上述信用评价按信用评价低的确定其得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评标办法
本条细化为:
1.1采用双信封形式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1)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进行初步评审,然后对通过第一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第一信封进行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并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3.2.4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进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评审,其第二信封在监督机关的监督下进行线上开标。
若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在商务和技术综合得分均相同时,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优先顺序确定排名推荐顺序:
①上一年度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②企业业绩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③施工组织设计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④若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也相同时,则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的编制情况投票确定其排名顺序。
(2)评标委员会对开启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形式和响应性评审,对通过形式和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按评标价由低至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①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②上一年度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③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④企业业绩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⑤施工组织设计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⑥若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也相同时,则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的编制情况投票确定其排名顺序。
(3)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为3个及以上的,招标人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开标;在对第二信封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5)若通过第一信封形式性与响应性及资格性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数量仅为三家时,不再进行打分,第一信封评审采用通过制。
2.第 3.6.1 项细化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对投标人未在"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通工程交易系统主体信息库”中体现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还应查询以下网站对投标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1)"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投标人信誉情况进行核实;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投标人股东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相关网站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2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2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2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3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2.4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8 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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