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ZC2021-G1-220017-DHGS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宁明县殡仪馆设备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02月2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招标文件P28中原内容为:“(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 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59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即评标价=投标报价×(1-10%);(以投标人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评分依据)。”。
现更正为:(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即评标价=投标报价×(1-10%);(以投标人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为评分依据)。
2、招标文件P61中原内容为: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现更正为: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釆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
1、(标的名称),属于(釆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釆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3、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
招标文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内容均作相应更改,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1年03月0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宁明县殡仪馆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ZC2021-G1-220017-DHGS)
更正公告(一)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ZC2021-G1-220017-DHGS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宁明县殡仪馆设备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2月2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招标文件P28中原内容为:“(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 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59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即评标价=投标报价×(1-10%);(以投标人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评分依据)。”。
现更正为:(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即评标价=投标报价×(1-10%);(以投标人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为评分依据)。
2、招标文件P61中原内容为: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现更正为: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釆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
1、(标的名称),属于(釆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釆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3、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
招标文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内容均作相应更改,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1年3月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网上公告媒体: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四、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明县民政局
地 址:宁明县江滨北路60号
联系方式:陈工 0771-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南宁市民生路131号绿都商厦13楼1315号房
联系方式: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电 话: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4.监督部门
名 称:宁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电 话:0771-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明县民政局
地址:宁明县江滨北路60号
联系方式: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民生路131号绿都商厦13楼1315号房
联系方式: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电 话: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