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1-09
地区:安徽
分类: 车身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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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
项目编号 | 2025BFMCJ00008 | ||||||
委托方 | 巢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点击登录后可查阅、0551-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5年1月9日9:00始至2025年1月23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5年1月9日9:00始至2025年1月24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经营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巢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34台纯电动公交车车体广告经营权 | 1 | 51 | 5.1 | ||||
基本情况说明: 1.车体广告位置:车体外三大面即驾驶室和车前门以后,车窗玻璃以下两侧及尾部(具体式样详见本公告上传附件3); 2.规格、排版:横排,尺寸(具体式样详见本公告上传附件4); 3.车辆总数:34辆(具体车牌号详见本公告上传附件4); 4.经营期限:1年; 5.具体情况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 |||||||
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经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经营费用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下一期经营费用须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 2.履约保证金为10万元,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参与。 | |||||||
三、转让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应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标的位置、范围、面积、运营线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标的车辆广告的制作、安装均由受让方自行完成。受让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受让方代理的所有广告发布期限或与第三方客户所签广告发布期限均不得超过本项目约定的经营期限,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同时,委托方有权对超期限广告进行处置。如因此给委托方造成实际损失,委托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偿。 4.受让方经营本标的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5.经营期间,标的对应车辆的广告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让方只有广告经营权。受让方不得在经营期间对车辆的车身广告经营权进行转让、抵押、赠予或以其他方式授予其他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等。 6.经营期间,受让方在安装广告时,必须遵守委托方场地及车辆的管理规定,避免影响委托方的生产经营。 7.对委托方提供的车辆,受让方应在委托方非营运时间安装广告,不得以车辆新旧为由进行挑选。受让方进场安装广告须提前与车队值班队长和车场管理人员联系,并佩戴委托方配发的工作证,须在公交车停放的场区或委托方指定地点安装广告。受让方在安装或更换广告时,不得损坏委托方场地设施、车辆设施及车身等,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安装完毕后应立即清理场地,不得留下任何垃圾。 8.受让方须对上刊的广告进行巡查,确保上刊的广告完好。 9.经营期间,受让方发布的任何广告都需提前将广告画面和内容传送至委托方指定的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并得到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安装。受让方发布的广告画面必须美观、大方、简洁,并与车辆整体造型、色调相一致或匹配,具体必须由委托方审核部门根据受让方实际商业广告的画面、尺寸和色调确定;受让方不得发布与委托方同行业或同业务竞争的广告;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医疗类广告的发布数量不得超过标的车辆总数量的20%;不得发布男科、妇科、性病、人流、不孕不育等与城市创建工作要求相违背的广告;禁止发布一切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否则,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10.如受让方在标的车辆广告位置没有广告投放时,受让方须负责制作安装转让方指定的公益广告覆盖,广告位置不得空闲,相关制作安装等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经营费用不做调整。 11.委托方有权根据生产运营情况调配标的车辆上线运营,委托方的线路及车辆台数调整以及车辆的维修、保养等均不构成违约,经营费用不做调整。但如标的车辆中的部分车辆达不到3万公里/台/年的(公里数以受让方GPS智能统计报表为准),在履约当年度最后一个月末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每台标的车辆广告经营权费用:每台标的车辆广告经营权费用=(成交价/34台车/365天)*实际上线运营的天数。 12.本次广告经营权转让的标的涉及的公交车不包括委托方公交品牌宣传车组、线路及委托方其他公交文化宣传品牌车组车辆(例如:1路新时代敬老文明车组、3路清风专线车辆、9路新时代文明实践车组等)。如委托方出现调增或调减品牌宣传车组、线路的,均不构成违约并按照上述第11款执行。 13.经营期间,如遇委托方和受让方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的变更等一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无法履约或部分不能履约的,均不构成违约。因此不能履约或部分不能履约的标的车辆,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每台标的车辆经营权费用:每台标的车辆广告经营权费用=(成交价/34台车/365天)*实际上线运营的天数。 14.经营期间,如因政府行为的影响(如城市创建工作需要),虽标的车辆在线运营,但不能安装受让方广告的,交易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并参照上述第13款约定并计算每台标的车辆广告经营权费用。 15.如受让方未按期支付经营费用,每逾期一日须向委托方支付到期未付款项万分之四的逾期违约金。委托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罚受让方相应违约金,受让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16.如受让方经营费用支付时间超过每期起始日期达10个工作日,受让方除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委托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收回本次转让标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经营费用双方据实结算,并由受让方承担所有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包括不限于委托方由此产生其他经济损失、受让方与其合作的第三方之间的违约责任等)。 17.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18.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点击登录后可查阅)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经营期内的经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2.4%;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02%;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58%;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32%;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2%。交易服务费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点击登录后可查阅)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赖工;联系电话:0551-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点击登录后可查阅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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