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1
地区:安徽
分类: 机关单位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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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
项目编号 | 2024BLFCJ00298 | |||||||||
委托方 | 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庐阳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551-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2月21日9:00始至2025年1月9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5年1月10日9:00至10:30止,(网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2025年1月10日17: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O)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合肥市庐阳区金都华庭四期1幢107室房屋 | 第1层(共6层) | 混合 | 约 81 | 3 | 7.01 | 0.7 | ||||
1、标的坐落位置:该项目标的房屋位于灵璧路与双墩路交叉口东北角。 2、标的情况:房屋、墙面存在渗漏情况,下水管道狭窄等瑕疵,出租方不负责维修,由承租人自行负责,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责。该处房屋出租方名下无水表无电表,现有电容量有限,电线线路老化陈旧日常维修工作由承租人自行解决,出租方不提供水电费增值税发票;物业费由物业公司按照相关标准收取,费用由承租人负责缴纳。 3、标的房屋无消防,按现状移交,委托方不承担消防现状以外的一切新增、维修等义务,成交后需根据经营情况自行申报,委托方不承担任何协调义务,并且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租赁房屋产权性质为藕塘社居委集体资产,产权性质为村集体资产,如遇租金减免等情况须由集体决议后方可执行,如集体决议未通过则乙方不享受相关政策。 5、租期内承租人如需增加电容量、改造电线路,须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6、承租人施工方案须报物业公司及出租方同意并依法依规报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严禁转移遮挡破坏楼道内现有供配电设施,租期内须无条件配合出租方、物业公司及相关部门对消防通道及供配电设施的安全检查及故障维修。空调室外机按物业要求放置指定区域。 7、 租赁期内,承租人须配合出租方、物业公司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承租人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出店经营,不得在室外从事未经许可的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不得随意在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条幅、设置宣传标志。 8、出租方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只能向(一般纳税人)承租方提供税率为5%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非一般纳税人)承租方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 9、标的其他情况:该标的未清空。委托方承诺,项目成交后,如非原承租人中标,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或建筑物清场完毕,按照公告的交付要求,移交给承租人。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房屋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10、标的房屋其他瑕疵情况须由意向方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本公告标的的位置图及现场图已经以附件形式上传,请意向承租人自行查阅公告中相关附件。图片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意向承租人实地踏勘为准。 11、该标的有优先承租权人。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商业。 2.标的房屋位于居民楼附近,不得经营影响用电安全的行业,不得从事娱乐业经营,不得在室内使用明火,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污染扰民、宗教场所、噪声和刺激性气味业态项目,不得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从事违法项目。承租方若准备经营餐饮、宾馆、网咖和教育培训行业的,需在报价前自行向生态环境、住建(消防)和公安等部门了解标的房屋是否能够取得许可,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和保证。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从事有安全隐患的行业,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履约保证金为成交价三个月租金总和,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 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前支付,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人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出租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中标租金;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一经发现有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的行为视为严重违约,扣除相当于3个月租金之和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四)关于提前退租:承租方如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至少提前30天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如承租方距提出申请超过30天后交还房屋,则租金结算至交房之日;如承租方距提出申请之日未满30天即交还房屋,也必须交满申请之日后30天内的全部租金。如因承租方原因解除租赁时,未满一年,则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支付两个月违约金;未满两年,则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支付一个月违约金;租期内合同执行已满两年的,在提前退租时,须承担半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五)承租人如需增加水电容量、改造水电线路,须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同时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房屋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由承租人负责清理。 (七)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八)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九)《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承租人自《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十二)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提供第三方对承租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书, 第三方担保人不能为共同债务人且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产权”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咨询电话0512-点击登录后可查阅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 3.该标的有优先承租权人,优先承租权人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1、交易双方应分别按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一次性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2、增值服务费向委托方单方收取: 每宗按增值额3.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增值额=成交价总额-底价总额,已收增值服务费的,交易服务费则按底价计算。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方工,联系电话:0551-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点击登录后可查阅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班工,联系电话:0551-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0512-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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