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19
地区:宁夏
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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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NXZX-XZZL-2024-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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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文水资源监测预警中心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7 |
挂牌日期 | 2024-12-19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一、租赁用途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经出租方同意的项目;若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出租方有权随时收回。 二、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 1.租金按年度支付。采取先缴纳租金后使用房屋的方式。《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一次性缴纳首年度的房屋租金;以后在上一期租赁期限届满前30个日历天内支付下一期租金。 2.首期租金通过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3.支付方式: 合同另行规定。 三、其他事项: 1.承租方在签署合同前应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 2.所有房屋均以现状交付。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实地踏勘租赁标的,并充分了解租赁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租赁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竞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本次出租标的物涉及接水(水表)、电(电表)、气(气表)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负责保管、维修、维护出租方移交的租赁物中的设施设备,承租方自行改造、改善部分以及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并自行承担费用,负责租赁标的的自然损耗、易耗品的更换或添置并承担费用,确保租赁标的的安全和各种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使用。 5.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的租赁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租赁标的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将租赁标的用作任何形式的担保。竞得商铺后私自转租分租者,取消其承租权中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承租方及承租方经营中涉及的第三人对租赁物的装修、改造、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包括但不限于线路、排水、消防、室内外的外观及现有装潢等进行任何建设、改建、增建或增设他物),须保证改造、装修结果符合政府相关部门及项目物业规定、要求,并报经出租方及项目物业管理公司书面许可后方可实施,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7.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应把房屋连同其所有的附属物、装置、附加物,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恢复与原状一致交还出租方或经出租方同意后可按现状交还。 8.本次出租标的如在租赁期限内,受到政府政策规定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其含义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解释的不可抗力含义为准)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房屋租赁合同》即告终止,租金及其他费用据实结算,承租方与出租方均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9.意向承租人通过公开招租承租后,视为已经知晓市场的全部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房租现状、风险等)。若因政策、审批或房屋现状等原因使其业态经营发生困难的,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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