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1-25
地区:重庆
分类: 机关单位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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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重庆市涪陵区建设路10号1幢1-3层、建设路10号3幢1-6层(房产、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整体招租 | ||
项目编号 |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3235 | 租赁底价 | 0.6666 万元/月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06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涪陵区 | 资产类别 | 房产租赁 |
标的名称 | 重庆市涪陵区建设路10号1幢1-3层、建设路10号3幢1-6层(房产、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整体招租 | ||||
坐落 | 涪陵区建设路10号 | 楼盘名称 | |||
租赁底价 | 0.6666 万元/月 | 租赁期限(年) | 5 | ||
租金支付方式 | 按季度支付 | 免租期 | |||
租金递增方式 | 第三年起按3%逐年递增 | 招租用途 | |||
产权证号 | 303房地证2015字第15607号、303房地证2015字第15606号 | ||||
楼层 | 结构 | ||||
房屋证载用途 | 招租面积(㎡) | 2090.37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是 | 移交时限 | 招租方负责在承租方签订合同并付清标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 | ||
是否存在租赁 | 是 | 原租赁期至 | 不定期租赁 | ||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 |||||
评估/咨询/估价基准日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张老师 | 联系电话 |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
招租方名称 | 重庆市国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市涪陵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招租的基本条件,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承租人在提出承租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承租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点击登录后可查阅/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二、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租赁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优先权人要行权的,须在挂牌期内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意向承租登记及按要求交纳保证金。若在挂牌期内未办理意向承租登记或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均视为其放弃优先承租权。 三、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首期租金(金额为3个月租金)的一部分;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意向承租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原承租方未放弃优先承租权;证载权利人为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已委托招租方招租并签订租赁合同等)及有关政策规定,若决定承租,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租赁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付为准,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租赁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首期租金一次性付清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将履约保证金(金额为3个月租金)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剩余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期满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能遵守合同并经招租方验收资产无损坏、完结退房手续的,招租方在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六、租赁前的资产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标的移交后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交纳的以招租方名义交纳)。 七、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租期租金总额的1%向租赁双方各自收取50%。承租方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八、招租方负责在承租方签订合同并付清标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租期和租金自移交完成之日起计算。 九、资产改造装修、排水管道整治必须征得招租方同意方可实施,不得改变资产的结构,不得危及资产使用安全,承租方对资产装修、装潢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如不再续租,承租方不得要求招租方补偿其装修、装潢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标的结构和装修进行损毁。 十、租赁期内,承租方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经营者因自身原因违法造成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十一、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 十二、以上标的未经招租方同意不得转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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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9998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涪陵分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张老师/蒋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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