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
2020年车辆租赁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2020年车辆租赁招标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项目已经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为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诚邀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参与投标。
2.项目概况、招标内容及交货期
2.1项目概况
本项目招标人地址位于广东省内,租赁的车辆主要使用地点分别为广东省广州市、江门市等。
2.2招标内容
车辆类型 | 租赁车辆参考品牌型号 | 车牌属地 | 数量(辆) | 租赁时间(月) |
通勤用车 | 丰田 柯斯达 2020款 4.0L 23座 | 江门 | 3 | 36个月 |
路政用车 | 日产 纳瓦拉 2019款 2.5L 手动四驱舒适版 | 江门 | 3 |
备注:
1、以上车辆均要求全新,颜色可选;
2、以上车辆租期均为暂定期限,最终以实际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车辆租赁服务经营企业。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2企业经营范围业务中必须包括车辆租赁服务,具有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参加本次投标。若单位负责人
[1]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
[2]、管理关系
[3]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3.4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5近5年(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具有一项单项合同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小汽车或者客车租赁业绩。
3.6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
3.8在"信用中国”网站(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均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3.9投标人还应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具备进场交易资格,办理详情参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服务指南栏目。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9月23日9时30分至2020年9月29日16时00分,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进行网上投标登记,同时将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投标登记申请表》的彩色盖章扫描件发送到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网上投标登记及上述相关资料的电子邮件经招标人确认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招标文件电子版发出。
4.2在规定的投标登记时间内,投标登记并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招标人依法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1)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延长投标登记时间,在限期投标登记时间内,已投标登记投标人的资料仍有效并可自行补充资料,未投标登记的投标人,可根据公告的约定进行投标登记;(2)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不再招标。
4.3投标保证金金额和形式:2万元。现金(电汇形式)或支票或银行保函。投标人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转出;投标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由投标人的基本开户行开具,若基本开户行无法开具的,可由其上级银行开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0年10月26日10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9时00分至10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开标室见交易中心公告)。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告服务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如公告详细内容不一致者,以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告为准。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滨江大道石山村牌坊旁广中江高速公路管理中心
邮编:529000
电子邮箱: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联系人:徐先生
电话:0750-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传真:0750-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租赁车辆规格及相关要求
附件2:交货期
附件3:资格审查条件
附件4:评标办法
以上附件可从发布公告的网站媒体上下载。
附件1:租赁车辆规格及相关要求
租赁车辆技术参数一览表
项目 | 纳瓦拉 | 柯斯达 |
型号 | 日产 纳瓦拉 2019款 2.5L 手动四驱舒适版 | 丰田 柯斯达 2020款 4.0L 23座 |
排量(L) | 2.5L | 4.0L |
环保标准 | 国VI | 国VI |
变速箱 | 手动 | 手动 |
胎压监测装置 | 无 | 有 |
倒车雷达 | 有 | 有 |
倒车影像 | 无 | 无 |
GPS导航系统 | 无 | 无 |
行车电脑显示屏 | 无 | 无 |
座椅材料 | 织物 | 织物 |
主/副驾驶座电动调节 | 无 | 无 |
蓝牙系统 | 无 | 无 |
中控台彩色大屏 | 无 | 无 |
空调控制方式 | 手动 | 手动 |
前轮胎规格 | 255/70 R16 | 215/70 R17.5 |
后轮胎规格 | 255/70 R16 | 215/70 R17.5 |
备胎类型 | 非全尺寸 | 非全尺寸 |
注:投标人应承诺按不低于以上技术参数要求提供车辆。提供的车辆除满足以上技术参数要求外,还须满足车辆出厂的标准配置要求,不能减配。
附件2:
交货期
交货期 |
中标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在接到招标人的书面通知后1个月内(含节假日)需将合同约定的车辆及其附随物(如有)交付给招标人,并同时向招标人交付该车的全部真实、有效的证件及缴税、费凭证及保险单等。 |
注: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因其他因素的影响,造成供货期的延长或缩短,投标人应接受并按实际安排工作,且不能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附件3:
附件3-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投标人资质要求 |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企业经营范围业务中必须包括车辆租赁服务,具有道路运输许可证或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含500万元)。 |
附件3-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要求 |
近5年(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具有一项单项合同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小汽车或者客车租赁业绩。 |
注:1.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等复印件,如上述资料均不能反映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办法要求的各项指标要求的,还应补充提供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 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3.招标人如发现数据不实或做假,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并按招标文件相应规定处罚。
附件3-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
1.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点击登录后可查阅)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点击登录后可查阅)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注:
1、附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
2、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件。
附件3-4资格审查条件(技术参数最低要求)
要求 |
投标人应承诺按不低于投标人须知附件1的技术参数要求提供车辆。提供的车辆除满足以上技术参数要求外,还须满足车辆出厂的标准配置要求,不能减配。 |
注:投标人拟投车型及其技术参数应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相关承诺,中标后需向招标人提供满足要求的车辆。
附件4:评标办法(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1 | 评标办法 | 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名。如果经评审的价格相同(若各投标人车辆报价清单细目单价也相同,视为串标,应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将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名次,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 ①以投标人企业注册资金较高的优先。 ②车辆(不含货车)租赁业绩合同总价较高的优先。 ③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其名次。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3.4.1项规定的时间,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12)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总报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2.2 | 详细评审 | 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条款号 | 补充或修改的内容 |
3.5.2 | 增加3.5.2项: 3.5.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
3.8 | 增加3.8.3、3.8.4、3.8.5条款: 3.8.3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个信封报价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8.4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及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8.5如果发生无法确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其它意外情况,评标委员会可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
1 评标方法
1.1本次评标采用双信封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款规定进行评审,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综合评分相等时,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1.2评标组织
1.2.1协助工作组
招标人可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成立协助工作组,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协助工作组人员的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
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1)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2)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3)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1.2.2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国家、广东省等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首先听取招标人、协助工作组关于工程情况和辅助工作的说明,并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对协助工作组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核查;
(3)按照本章第2项程序进行各项评审工作。
1.3评审工作程序
1.3.1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格评审:评标委员会首先对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3.2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1)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只有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继续参加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报价算术性修正;
(3)详细评审:只有通过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继续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5)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如有);
(6)按评标办法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
2 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审程序
3.1第一个信封评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3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3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3.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评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4.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5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5.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c.提供虚假的业绩;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7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3.8.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允许同一投标人在不同标类多个标段中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 控股是指: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协议控股。
[3] 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它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附件:
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2020年车辆租赁招标公告及附件.doc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2020年车辆租赁招标公告及附件盖章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