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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园南区公建B101-301商铺转让(二次)

更新时间:2023-02-04

地区:安徽

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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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兴园南区公建B101-301商铺转让公告(二次)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2022BFGCJ00565
委托方
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0551-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公告及
竞价期限
公告期:2023年2月6日9:00始至2023年2月20日17:00止。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3年2月6日9:00始至2023年2月21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标的位置:合肥高新区集贤路与银杏路交口西南角;证载权利人: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权证号: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点击登录后可查阅号;建筑面积:283.35㎡;结构:钢混;所在层数:1-3层;土地性质:出让;用途:商业。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华厚嘉瑞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2022]房估字第0103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270.68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转让
底价
270.68万元
交易保证金
27万元
价款支付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转让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项目成交后,标的房屋维修基金由受让方承担,其余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办证费)由委托方和受让方按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3.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
4.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己方是否符合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相关政策规定(如限购政策、二手房转让的相关税费政策等),如受让方因此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转让标的过户手续的,相关责任及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根据委托方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1)受让方不得从事废品回收、烟花爆竹、殡仪服务、汽修行业中的喷漆业务等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油漆、液化气、新型燃料等)储存经营的、产生危险废物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
(2)受让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妥合法经营、环评、消防等手续,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报批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的,开业前须办理完毕。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3)受让方成交后必须与所在社区服务中心签署房产使用有关具体约定,服从社区、城管和建发等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先签署承诺书后办理不动产权证。
(4)受让方成交后需签订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严格遵守店招标牌设置标准要求,使用过程中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及功能,不得违规装修和搭建,经营业态应符合环保和城巿管理等相关要求。
7.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4
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点击登录后可查阅00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资产转让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华厚嘉瑞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22]房估字第01030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元(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办证费)由委托方和受让方按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特别约定
(一)根据甲方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1.乙方不得从事废品回收、烟花爆竹、殡仪服务、汽修行业中的喷漆业务等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油漆、液化气、新型燃料等)储存经营的、产生危险废物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
2.乙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妥合法经营、环评、消防等手续,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报批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的,开业前须办理完毕。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3.乙方成交后必须与所在社区服务中心签署房产使用有关具体约定,服从社区、城管和建发等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先签署承诺书后办理不动产权证。
4.乙方成交后需签订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严格遵守店招标牌设置标准要求,使用过程中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及功能,不得违规装修和搭建,经营业态应符合环保和城巿管理等相关要求。
(二)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 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 若甲方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万元(违约金金额为总价款的5%)。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二 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1个月 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万元(违约金金额为总价款的5%)。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1份。

甲 方(章): 乙 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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