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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经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持有新疆沃尔曼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

更新时间:2025-09-17

地区:新疆

分类: 房屋租赁经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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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N0125GQ250035
项目名称
转让方名称 新疆国经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新疆国经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比例 51
挂牌价格 872.4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1
挂牌日期 2025-09-17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一、标的企业纳入评估范围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共分为2大项,具体为1、汇集区苗木资产(苹果、小叶白蜡、王族海棠、山楂等);2、H1-H4/Z/C区苗木资产(苹果、小叶白蜡、王族海棠、山楂、大叶白蜡等),所附着土地为标的企业自有林地或租赁取得。纳入评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2宗,1.土地权证编号为昌市国用(2004)字第0028号;土地位置在大西渠乡;取得日期为2004年1月16日;终止日期为2054年1月16日;用地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林业(生态林);面积为666670㎡。2.土地权证编号为新疆昌吉市林证字(2003)第0093号;土地位置在大西渠乡;取得日期为2003年3月26日:终止日期为2053年4月1日;面积为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 二、本次项目成交后,受让方与转让方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须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标的企业欠付转让方借款本金318750元及利息(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至交易合同生效之日,年利率3.95%)。 三、评估报告中资产、负债的账面值依据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新疆分所出具的"众环新审字(2025)00028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数据;详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 四、评估报告载明:根据向被评估单位了解的情况,被评估单位所属林权证资产仅限于林权证书,及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利用和处置林木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被评估单位。故本次仅评估林权证土地范围内地上生物性资产价值,不考虑林权证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五、评估报告载明:本次评估对象中,部分房地产尚未办理产权证书,本次评估依据委托方提供的申报明细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确认权属的合法性,本次评估假设委托人对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地产拥有合法权益,且不存在产权纠纷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六、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对标的企业进行充分尽职调查,须持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原件及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七、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职工安置方案》等备查资料。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2.新疆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根据需要自行开展相关尽职调查工作,自行对标的产权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标的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经营情况、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 4.本项目最终受让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交易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具体确定方式如下: (1)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成交价根据挂牌底价与有效报价孰高确定; (2)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由最高报价者作为最终受让方成交,成交价为最高报价金额。 5.该项目允许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付款金额为最终成交价的50%。意向受让方应在最终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首期付款的剩余部分(已缴纳的保证金转为首期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照不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6.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产权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产权等情形的,即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要求按照公告中保证金处置方式追究受让方责任。受让方在受让后对产权标的提出的异议(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7.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8.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费用,视作受让方单方违约解除交易合同并放弃受让标的,则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产权并再次转让,且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再次转让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9.受让方交易费用:受让方应当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竞价)服务费、交易鉴证费,具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10.若最终受让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产权交割过户、与转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产权重新挂牌转让。 11.标的产权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税,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12.其他:本次涉及职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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