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15
地区:重庆
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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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德感工业园江家湾二期4号楼1-11号 | ||
项目编号 |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0422 | 租赁底价 | 0.0005 万元/平方米/月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0-1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0-28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江津区 | 资产类别 | 房产租赁 |
标的名称 | 德感工业园江家湾二期4号楼1-11号 | ||||
坐落 | 江津区德感工业园 | 楼盘名称 | 江家湾二期 | ||
租赁底价 | 0.0005 万元/平方米/月 | 租赁期限(年) | 1年或3年(由承租方自由选择) | ||
租金支付方式 | 按半年支付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递增方式 | 前2年不变,第3年在第2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 | 招租用途 | 商业 | ||
产权证号 | |||||
楼层 | 第一层 | 结构 | |||
房屋证载用途 | 招租面积(㎡) | 49.37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否 | 移交时限 | 招租方负责在承租方付清标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联交所服务费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 |||||
评估/咨询/估价基准日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代老师 | 联系电话 |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503 |
招租方名称 | 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无 |
以下交易条件为招租的基本条件,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承租人在提出承租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承租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点击登录后可查阅/hel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二、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租赁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三、为保护招租方和真实意向承租方的合法利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招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对招租方的违约金:(一)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二)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三)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租金的;(四)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五)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六)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意向承租方须自行通过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无产权证,本次拟招租面积系招租方自行测量,实际承租面积以移交为准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办理营业执照等),若决定承租,须在报名时书面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承租标的均以实物现状移交为准,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承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剩余租金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同时将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三个月租金,以合同约定为准)及市政保证金(金额为2000元/间门面)一次性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租赁合同终止,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六、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租赁期内租金总额的1%向承租方收取。 七、本项目招租用途为商业,承租方在承租期内须严格按限定的招租用途经营,其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相关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标的出租期间经营者因自身原因违法造成的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八、承租方如需对租赁房产进行装修、改造,装修、改造方案应通过招租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装修时,承租方不得对租赁房产的主体结构进行装修改造,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不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租赁期间,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含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九、未经招租方同意不得将所租赁房屋转租、分租。 十、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产及其经营权进行抵押、质押或设定其他形式的担保。 十一、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含物业及空调费、装修费、水费、电费、气费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十二、标的坐落以招租方自编号为准,实际出租面积以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承租方在房屋租赁后不得以该事项为由向招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十三、招租方负责在承租方付清标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联交所服务费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租期计算以签订租赁合同确定的时间为准。标的其他未尽事项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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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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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2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江津直属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林女士 | 联系电话 | 023-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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