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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以案释法促政采公平

2021年02月23日 08:24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近日,一条9分多钟的小视频刷屏浙江省温州市政府采购“朋友圈”。视频中,两个政府采购违法案例为那些想打“擦边球”的供应商敲响了警钟。通过这种以案释法,视频微课普法的方式,温州市财政局让鲜活案例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努力营造更加公平的法治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记者注意到,这条名为《“擦边球”投标的危害》的视频由温州市财政局组织人员演出和拍摄,并通过温州财政微信公众号发布。其中的两个案例分别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和围标串标两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案例一讲述了2018年10月,温州市某机关的一项平台建设服务采购项目中,大发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陈大发(化名)伪造聘任合同参加了投标并顺利中标。温州市财政局获得相关线索后,立即立案进行调查,依法对相关采购活动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和调查。经调查,大发公司的违法行为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调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温州市财政局对大发公司作出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案例二讲述了2019年2月,东瓯大学(化名)的一采购项目中,大江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王大江(化名)与其表弟大河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李大河(化名)串通投标。温州市财政局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和询问,查明两公司在制作投标文件及投标过程中,在明知对方公司为投标人的情况下,主动泄露投标文件内容,其目的为谋求中标,已实际造成投标过程不公正、串通投标的恶劣后果。大江公司和大河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温州市财政局对大江公司和大河公司作出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通过这两个案例,温州市财政局警示政府采购各参与方,法律的刚性约束容不得“擦边球”,铤而走险的背后,往往有巨大利益的诱惑,对法律缺乏敬畏和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据了解,这条《“擦边球”投标的危害》的视频发布后取得了较好的普法宣传效果,还被温州市普法办评为该市第五届“以案释法”微课比赛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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